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東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綸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上訴利益金額分為新臺幣
(下同)950,072 元、1,038,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分為15
,690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