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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旭海建設有限公司、胡東海上訴利益金額分為新臺幣 (下同)950,072 元、1,03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為15 ,690元、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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