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開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6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
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
間已於106 年2 月12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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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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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科磁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58│1 │7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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