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華達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奇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
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6 年8 月7 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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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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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興畜產股份有│第一銀行│106年4月23日 │875,000 元│0000000 │華達化學製藥廠│
│ │限公司 林桂添│屏東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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