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栐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浩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6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6 月4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
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6 年10月4 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栐德建設有限│陽信銀行│106年4月30日│79,800 元 │AE0000000 │齊泰實業│
│ │公司 胡浩然│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