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羅曉慧
相 對 人 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祥益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二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所載,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7 年10月
12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民國107 年3 至8 月薪水新臺幣(下同)6 萬2,400 元
及已扣繳稅款3 萬6,000 元,合計9 萬8,400 元。
詎相對人
迄未給付分毫,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經查,兩造間關於107 年3 至8 月份薪資及106 、107 年
度之預扣所得稅稅款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
給付合計9 萬8,400 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