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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羅曉慧 相 對 人 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二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7 年10月 12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民國107 年3 至8 月薪水新臺幣(下同)6 萬2,400 元 及已扣繳稅款3 萬6,000 元,合計9 萬8,400 元。相對人 未給付分毫,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107 年3 至8 月份薪資及106 、107 年 度之預扣所得稅稅款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 給付合計9 萬8,400 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 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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