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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哲榮 相 對 人 佑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6 年5 月 9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 請人薪資補償計算至106 年5 月9 日止、共新台幣(下同) 9 萬元,款項於106 年5 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 戶。詎相對人自調解成立後,迄今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薪資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9 萬元,並約定如上日期給付之事實,已據聲請 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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