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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開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 萬3,3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