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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洲 被 上訴 人 即原  告 唐開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財產權涉訟而 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676 元,以及 因財產權涉訟而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