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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瑀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盧明春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健明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本院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000 元本息, 本院就其中36,346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10,654 元(計算式: 000000-00000 =8106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