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8號
債 權 人 財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義鋒
債 務 人 周土盛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