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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釋明請求工程保留款之相關依據,並提出該金額(新臺幣   1,114,836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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