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釋明請求工程保留款之相關依據,並提出該金額(新臺幣
1,114,836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