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債 權 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俊卿
債 務 人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哲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
,
聲請人係依據
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第47條約定
解除契
約,並以
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解
除契約,及催告債務人清償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704,83
6 元,
惟催告內容係限債務人於函到後三日內清償
上開金額
,又債務人係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收受催告存證信函,故
債務人應自106 年7 月2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而得請求計息
,是本件聲請利息起算日逾106 年7 月28日之部份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