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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債 權 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債 務 人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哲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   ,聲請人係依據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第47條約定解除契   約,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解   除契約,及催告債務人清償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704,83   6 元,惟催告內容係限債務人於函到後三日內清償上開金額   ,又債務人係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收受催告存證信函,故   債務人應自106 年7 月2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而得請求計息   ,是本件聲請利息起算日逾106 年7 月28日之部份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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