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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6,946元,係債權本   金8,242 元、利息7,128 元(計息期間為民國103 年5 月23   日至107 年9 月19日止,按日息0.0547% 計算)及訴訟墊款   1,576 元之加總,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之請求顯有複利請求之虞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為16,946元之依據,並應釋明   訴訟墊款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第三人杜玟娟於民國106 年9 月份   起至107 年8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僱傭契約、勞保健   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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