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
本件經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6,946元,係債權本
金8,242 元、利息7,128 元(計息
期間為民國103 年5 月23
日至107 年9 月19日止,
按日息0.0547% 計算)及訴訟墊款
1,576 元之加總,並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之請求
顯有複利請求
之虞
,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為16,946元之依據,並應釋明
訴訟墊款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
第三人杜玟娟於民國106 年9 月份
起至107 年8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
僱傭契約、勞保健
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