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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聲請人與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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