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精點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峯
上列
聲請人與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