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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玫 代 理 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   態為獨資,故請具狀陳明是否將債務人名稱更改為王亭佑即   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   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雖係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 年9 月2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   ,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   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故請陳明是否更正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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