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頂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雅玫
代 理 人 林雅玲
上列
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債務人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
態為獨資,故請
具狀陳明是否將債務人名稱更改為王亭佑即
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二、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
債權
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雖係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 年9 月2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
,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
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
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故請陳明是否更
正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