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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一紙,價金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3,899 元加計營業稅173,695 元,總金額為3,   647,594 元,而本件請求之金額則為3,413,500 元,故請確   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 二、請提出債務人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確認聲請狀內記載之「蘇曜仲」是否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如係請一併陳明,並確認送達之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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