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所附之釋明文件,即統一發票一紙,價金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73,899 元加計
營業稅173,695 元,總金額為3,
647,594 元,而
本件請求之金額則為3,413,500 元,故請確
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
二、請提出債務人慶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
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確認
聲請狀內記載之「蘇曜仲」是否為本件
送達代收人,
如係請一併陳明,並確認送達之地址。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