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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21,000元,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頎喬企   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富」;且債   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依形式觀之   ,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   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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