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
臺幣21,000元,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單、頎喬企
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富」;且債
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依形式觀之
,尚無從推知
本件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
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讚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