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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讚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 (下同)21,000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 單、頎喬企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 富」;且債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 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僅具 狀略示以:債務人陳文讚任職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 是事實,其利用公司業務向本人欺騙說是公司要買回,結果 是債務人自己拿去賣,但是錢一直沒拿還我,「富」是債務 人自己以前的綽號等語;逾期今,仍未據聲請人提出更明 確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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