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偉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文讚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讚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
(下同)21,000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估價
單、頎喬企業有限公司名片,核該估價單之抬頭係填載為「
富」;且債務人陳文讚係為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
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
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
詎聲請人僅具
狀略示以:債務人陳文讚任職頎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專員
是事實,其利用公司業務向本人欺騙說是公司要買回,結果
是債務人自己拿去賣,但是錢一直沒拿還我,「富」是債務
人自己以前的綽號等語;逾期
迄今,仍未據聲請人提出更明
確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以資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