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核出貨單之客戶名稱均為呂   文良,且未據聲請人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以資釋明   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間就系爭貨款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   何;又系爭二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債務人呂錦堂,亦無從推   知就票款部分請求債務人呂文良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故   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為「連帶」給付之請   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又查,107 年6 月15日之貨款金額2,760 元部分之出貨單,   亦無債務人之簽章,是應補正此筆貨款部分之出貨簽收單或   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