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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8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65號 債 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債 務 人 呂文良       呂錦堂 一、債務人呂錦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錦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文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參佰陸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呂文良、呂錦堂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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