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泉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昱齊
相 對 人 郭守城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守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守城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提出相對人郭守城之最新
戶籍
謄本,及釋明向相對人請求貨款新臺幣39,586元之依據,並
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
人於107 年11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