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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雅禮媒體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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