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強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武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永宬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聲請人長強配管材料有限
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似應為「藍靜茹」,
而非聲請狀所載之「
蔡武洋」。故請提出長強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確認法定代理人之人別姓名是否有誤,若有錯誤,亦應
一併更正之,併應於聲請狀補正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
大、小章。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