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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強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永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聲請人長強配管材料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似應為「藍靜茹」,而非聲請狀所載之「   蔡武洋」。故請提出長強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確認法定代理人之人別姓名是否有誤,若有錯誤,亦應   一併更正之,併應於聲請狀補正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   大、小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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