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昌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泳進
上列
聲請人與陳瑞森、劉瑞安、劉瑞星、劉彩煌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陳瑞森、劉瑞安、劉瑞星、劉彩煌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65,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催告通知函,債務人應於10日內
出面說明並給付服務費用,另催告函係民國107 年1 月2 日
寄發,則利息起算日應為107 年1 月12日,故請釋明自民國
107 年1 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