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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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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進 上列聲請人與陳瑞森、劉瑞安、劉瑞星、劉彩煌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瑞森、劉瑞安、劉瑞星、劉彩煌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65,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   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催告通知函,債務人應於10日內   出面說明並給付服務費用,另催告函係民國107 年1 月2 日   寄發,則利息起算日應為107 年1 月12日,故請釋明自民國   107 年1 月2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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