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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完工之證明。  ㈢據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其甲方為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乙方為聲請人,且甲方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為何非係債   務人「承陽營造有限公司」為甲方?並於立合約人處印文?  ㈣如債務人有因本件承攬工程簽發票據予聲請人,並請提供相   關票據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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