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大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淑姿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丞陽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完工之證明。
㈢據
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其甲方為信全工業有限公司
、乙方為聲請人,且甲方負有給付
報酬之義務,為何
非係債
務人「承陽營造有限公司」為甲方?並於立合約人處印文?
㈣如債務人有因
本件承攬工程簽發票據予聲請人,並請提供相
關票據到院。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