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8號
債 權 人 資展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柜凱
債 務 人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
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132,664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銷
貨單三紙及統一發票二紙,核
系爭銷貨單之客戶簽名欄均無
債務人之簽章,民國105 年8 月29日之統一發票營業人蓋用
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之營業人係為「嘉展不銹鋼行」,
而非債
權人資展不銹鋼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應給付銷貨單據日期105 年8 月16日、105 年8 月29日之
統一發票所開具之貨款金額94,760元部分貨款之聲請,
洵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