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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侖 上列聲請人與陳俊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原先提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無法入帳,故請補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俊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催告函,依其形式上記載,   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11月1日,故請釋明自民國107   年2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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