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昱侖
上列
聲請人與陳俊甫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聲請人原先提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無法入帳,故請補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
債務人陳俊甫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催告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釋明
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催告函,依其形式上記載,
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應為107年11月1日,故請釋明自民國107
年2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