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昱侖
相 對 人 陳俊甫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俊甫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
本件聲請人請求陳俊甫給付借款新臺幣30,000元,然未據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命
聲請人釋明其對陳俊甫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7 年12月27日陳報相對人陳俊甫最
新之
戶籍謄本及催告函回執,然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尚
難遽以認定本件
請求權之存在,故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資料,
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