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債 權 人 全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國祥
債 務 人 陳登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