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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元泰       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仁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債權人係「謝元泰」及「高欣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或僅「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謝元泰」係送   達代收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應陳報「高欣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或「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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