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元泰
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洪仁得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本件聲請之
債權人係「謝元泰」及「高欣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或僅「高欣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謝元泰」係
送
達代收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應陳報「高欣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
日起」或「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