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
聲請人與德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德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
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2,1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委刊方案及欠費明細等)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