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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聲請人與德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德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2,18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委刊方案及欠費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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