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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九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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