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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德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AF0000000 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各筆應收帳款之最後期日、支票之「退票日」   )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如未特別約定,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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