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德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德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號碼:AF0000000 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各筆應收帳款之最後
期日、支票之「退票日」
)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五;如未特別約定,票款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