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羅德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德宗
債 務 人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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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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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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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60,094元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 │
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 │
├──┼─────┼───────────┼──────────┤
│002 │396,644元 │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 │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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