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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范凱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共計新臺幣1,432,893 元及利息,查所附債權釋明   文件,即支票2 紙、估價單(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1 紙、祐鑫車體修配廠估價明細表、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小港廠估價單3 紙、存證信函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   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   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債務人間之   人事僱傭契約、除所開具之2 紙支票外,已修繕完畢並賠付   予車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聲證2 。金額分別為531,440   +287,660+177,969=1,203,569之計算式有誤,請更正之。(   即金額177,969元應更正為384,469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凱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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