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范凱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共計新臺幣1,432,893 元及利息,
惟查所附債權釋明
文件,即支票2 紙、估價單(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1 紙、祐鑫車體修配廠估價明細表、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小港廠估價單3 紙、
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
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
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
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債務人間之
人事
僱傭契約、除所開具之2 紙支票外,已修繕完畢並賠付
予車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聲證2 。金額分別為531,440
+287,660+177,969=1,203,569之計算式有誤,請更正之。(
即金額177,969元應更正為384,469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凱強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