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陳榮德即嘉德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榮德即嘉德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