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素芳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陳榮德即嘉德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德即嘉德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命其補正陳榮德即嘉
德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於
107 年3 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