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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余宗翰即原信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載有「興鋓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貨單2 紙及「興鋓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尚無從推知何以聲請人得就   「鑫鋓工業有限公司」之應收貨款部分為請求,聲請人之聲   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73   ,500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出貨日期為103 年8 月27日   影印清晰完整之出貨單影本,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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