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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清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1,828,426 元,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報價單   、請款單、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核該報價單及請款   單之內容,均無債務人公司之簽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   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即應提出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訂貨單、買賣契   約、貨物簽收單、各筆交易之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並   應注意請款單計算式所列各筆請求金額應與所提出之統一發   票等相關釋明文件之金額相符。)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   日(不得早於各筆貨款之最後期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   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若不欲請求利息,   亦請一併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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