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顯欽
上列
聲請人與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是否係向
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26,850,809元。
二、請提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