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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簡振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簡振樺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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