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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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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重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就聲證6 之欠款明細部分,   項目:代償陳正宗3 月份補貼新臺幣(下同)3,000 元、發   電機油錢3,300 元、代償673-Y2四月份薪資49,000元、代償   673-Y2五月份薪資(12趟)12,000元部分,未據聲請人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故請釋明此四筆金額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又11月份QAC-556 欠款54,593元之金額   ,似為誤繕,正確金額應為49,802元,請更正之。 二、請提出系爭車號000-00、QAC-556之行車執照。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筆債權最後得請求之日期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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