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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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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興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育仁 債 務 人 趙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壹元部分、②新臺幣   伍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部分,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②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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