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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坤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文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請求債   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   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應注意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非為本件   債務人,故不得向債務人請求依票據法規定之法定利率年息   百分之六。)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文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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