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震豐
上列
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
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請提出
買賣契約、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