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欣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櫻芳 債 務 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捌佰壹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7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    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2,321,924元  │106年12月16日   │2.9        │107年1月16日      │ ├──┼───────┼─────────┼─────────┼────────────┤ │002 │246,892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