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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寧 上列聲請人與紘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1,100,000 元,   依其性質,本筆債權係屬承攬報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有無催告,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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