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翊寧
上列
聲請人與紘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係向
債務人請求工程款新臺幣1,100,000 元,
惟
依其性質,本筆債權係屬
承攬報酬。
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係爭工程已完工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有無催告,並應提出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
面影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