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翊寧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紘騰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紘騰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裁定命其補
正本件聲請之工
程完工證明文件、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
人於107 年5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