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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加蓋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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