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與旺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旺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